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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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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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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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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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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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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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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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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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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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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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
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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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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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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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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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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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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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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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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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
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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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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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污
染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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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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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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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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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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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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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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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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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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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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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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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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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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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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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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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是否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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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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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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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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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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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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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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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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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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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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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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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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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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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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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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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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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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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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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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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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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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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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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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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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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生产、销售、
使用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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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销
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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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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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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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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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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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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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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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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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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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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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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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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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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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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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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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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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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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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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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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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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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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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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
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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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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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
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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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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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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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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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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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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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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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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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
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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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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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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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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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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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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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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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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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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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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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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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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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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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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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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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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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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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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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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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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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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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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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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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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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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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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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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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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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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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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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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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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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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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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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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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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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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