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我省2019年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于近日启动。
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是《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2019年我省农田灌溉水质监测范围为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灌溉水水质检测项目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执行,包括农田灌溉水水质检测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量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水温、PH、全盐量、氯化物、硫化物、总汞、镉、总砷、铬(六价)、铅、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等16项,选择性控制项目包括铜、锌、硒、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苯、三氯乙醛、丙烯醛、硼等11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各地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监测2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目前我省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在开展10万亩及以上农田灌区调查,将按期上报省厅包括农田灌区名称、经度、纬度、灌区规模、灌溉季节、灌溉水类等内容的《农田灌溉水基本信息调查表》。各市每年分两次将审核后的本市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年底将正式报送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此项工作的开展,将为加强全省农田灌溉水质管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对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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